发展规划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2点击:[]

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

计划建设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职〔2021〕118号

校内各部门: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8日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

 

建设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提质培优、增值赋能,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建设,促进任务建设成效,培育高水平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是指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部门和在岗人员在提质培优行动计划38项建设任务(项目)范围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标志性成果,通过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的省部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行动计划》建设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成果奖励对象为主持任务(项目),并取得高水平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成果奖励经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成果认定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学校实行建设成果登记制度。凡是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建设成果,均应到建设任务(项目)管理部门登记。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属于跨年度取得的建设成果,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逾期申报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行动计划》任务(项目)建设成果奖励包括党建工作成果、教师科研成果、教学工作成果、教师发展成果、人才培养成果、校企合作成果、继续教育成果、信息化建设成果、国际化合作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的建设成果级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国际标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经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合作组织认可、使用和推广的建设成果。

2.国家级。经国家政府部门认定、表彰的建设成果,包括:国家“双高计划”学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修基地、国家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以及发改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3.省部级。经省级政府部门和国家其他部委认定、表彰的建设成果,包括:省级高水平学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省级科研项目等;

4.对于奖励级别类别认定不清或有异议的科研成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成果奖励类别、标准、申报程序等均参照学校成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实施,成果奖励项目及标准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建设任务(项目)成果奖励细则》。与该细则不一致的,以成果管理部门有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奖励申报程序。成果第一完成人填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奖励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定,经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拨发成果奖金。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为准。

第三章 建设成果奖励及管理

第十条 成果奖励以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和奖励证书为依据。教师教学工作奖励认定统计时间一般为年中,科研成果奖励一般为年末。其他成果奖励申报、认定及奖金发放时间根据成果管理部门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成果奖励属于个人的,奖励直接分配给个人;属于团队的,奖励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按照参加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对所申报的成果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者,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其中建设成果奖励由成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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